跳至内容
官方项目信息和费用正在最终确定中,如需确认信息请联系我们。

多米尼克投资入籍服务合同

申请人在提交多米尼克申请前签署的合同。双方、所涵盖人员及金额见合同抬头及根据申请生成的附件 1。

1. 定义

1.1 "公司"指以 Royal Golden 商号经营的 ROYAL GOLDEN MARKETING MANAGEMENT L.L.C,执照号 1017243,商业登记号 2161112,地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 Port Saeed Arab Bank 大厦 T35 办公室,电子邮箱 info@royalgoldinvest.com,网站 royalgoldinvest.com("甲方")。公司作为多米尼克联邦投资入籍计划的授权代理(Authorised Agent)行事。

1.2 "申请人"指本合同中列为乙方、通过投资申请多米尼克联邦公民身份的人("乙方")。

1.3 "所涵盖人员"指申请人以及附件 1 所列的配偶和子女。

1.4 "主管机关"指多米尼克联邦的主管机关,包括投资入籍局以及决定授予公民身份的政府。

1.5 "CBIU"指多米尼克联邦投资入籍局,该局仅通过授权代理受理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并就申请作出决定:原则批准、延迟或拒绝。

1.6 "合同价款"指附件 1 中的总金额;"定金"指合同价款的 20%;"第二笔付款"指合同价款剩余的 80%。

1.7 "门户"指申请人在 royalgoldinvest.com 上的个人客户门户。"通知"指在门户中发布并发送至门户登记电子邮箱的通信。

1.8 "日"指日历日。期限于其最后一日迪拜时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3:59 届满。

2. 合同标的

2.1 公司提供第 4 条所列服务,使所涵盖人员能够通过投资入籍计划取得多米尼克联邦公民身份;申请人按第 8 条和第 9 条支付合同价款。

2.2 公司以应有的谨慎履行其服务。关于申请的决定完全由主管机关作出(第 10 条)。

3. 双方及所涵盖人员

3.1 双方信息以本合同抬头所示为准。申请人及所涵盖人员的信息取自门户中的申请,并列于附件 1。

3.2 申请人确认其有权代表所涵盖人员(包括附件 1 所列子女)行事,并将取得主管机关要求的另一方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3.3 未列于附件 1 的人员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4. 服务范围

4.1 公司将:

  • 审阅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依照 CBIU 公布的要求告知申请人每位所涵盖人员须提供哪些文件;
  • 检查文件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规,并要求更正或补充文件;
  • 告知申请人哪些文件需要翻译、认证、公证或领事认证(第 6 条);
  • 准备申请表格和申请档案;
  • 以授权代理身份向 CBIU 提交申请;
  • 安排 CBIU 要求的面谈,并就申请(包括尽职调查期间)与主管机关沟通;
  • 在门户中向申请人通报每一个重要步骤;
  • 在原则批准后办理计划的付款手续,并协助申请人直至主管机关签发的入籍证书(certificate of naturalisation)和护照交付。

4.2 公司不在法院代理申请人,亦不就其他国家提供税务、投资或移民咨询。

4.3 合同价款涵盖本合同约定的申请自服务开始至最终公民身份文件签发的全部费用,尤其包括:与申请有关的全部官方政府费用和出资、尽职调查及审理阶段、面谈、公司的行政服务和跟进、所需的翻译、认证、公证及其他文件手续、入籍证书和护照。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额外或隐藏费用。申请的接受和文件的签发取决于主管机关的决定(第 10 条)。

5. 申请人关于信息和文件的义务

5.1 申请人为每位所涵盖人员提供真实、完整和最新的信息及真实的文件,并在被要求时提供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5.2 申请人在公司告知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文件,并参加主管机关要求的面谈、指纹采集、体检或其他步骤。

5.3 申请人如所提供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包括家庭状况变化(第 13 条)、刑事或民事程序或护照有效性变化,应立即通知公司。

5.4 申请人配合主管机关进行的尽职调查,不提交伪造或篡改的文件。

5.5 申请人对门户登录信息保密。以申请人登录信息在门户中确认的操作视为申请人本人的操作。

5.6 公司和主管机关可按计划及适用法律的要求,核实申请人和所涵盖人员的身份及资金来源,并可为此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信息。

6. 文件的翻译与完善

6.1 公司告知申请人哪些文件须翻译、认证、公证或领事认证,以及主管机关接受的形式。非英文文件须译成英文。

6.2 翻译由公司认可的译员完成。公司在提交前检查每份文件是否完整,绝不更改任何文件的内容。

6.3 申请所需的文件翻译、认证、公证和领事认证费用,以及体检和快递服务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第 4.3 条)。

7. 申请阶段及与主管机关的联系

7.1 申请通常经过以下阶段:签署本合同并支付定金;收集和审核文件;由公司向 CBIU 提交申请;尽职调查和面谈;CBIU 的决定及通知;第二笔付款;计划的付款手续;入籍证书;护照的签发和交付。

7.2 在主管机关允许的范围内,公司是申请与主管机关之间的联络人。除非主管机关直接要求申请人,申请人不得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就申请联系主管机关。

7.3 期限。本合同没有固定期限:办理时间由多米尼克联邦政府及其主管机关确定,它们独立作出决定并自行设定办理时间。公司不承诺办理时间,并在门户中向申请人告知其收到的每一项决定和要求。

7.4 主管机关可对申请或其中某一人员作出原则批准、延迟或拒绝。双方之间的后果适用第 9 条和第 10 条。

8. 合同价款

8.1 合同价款取决于所涵盖人员,并按公司针对多米尼克计划的价格表确定:

  • 单一申请人:200,000 美元(定金 40,000 美元;第二笔付款 160,000 美元);
  • 已婚夫妇,包括携一名或两名 16 岁以下子女:250,000 美元(定金 50,000 美元;第二笔付款 200,000 美元);
  • 每名 16 岁或 17 岁子女:另加 10,000 美元;
  • 每名 18 至 25 岁子女:另加 25,000 美元。

年龄以本合同签署之日计算。本价格表未涵盖的家庭组成单独定价(第 13.2 条)。

8.2 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定金和第二笔付款载于附件 1。它们在申请人签署时确定,不因价格表此后的任何变更而改变。

8.3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不收取任何其他金额、百分比或付款阶段。

8.4 所有金额均以美元(USD)计。付款以 TRON 网络(TRC-20)上的 USDT(Tether)按第 8.5 至 8.8 条进行。

8.5 公司为每个付款阶段在门户中开具付款请求。请求载明美元金额、按合同约定的 1 美元 = 1 USDT 换算得出的 USDT 金额、收款地址、网络以及转账的识别方式(第 8.7 条)。该换算是本合同的计算规则,并非对 USDT 市场价格的陈述;不适用浮动汇率、价差或自动变更。例如,250,000 美元即为 250,000 USDT。付款请求一经开具,永不更改。

8.6 申请人仅在 TRON 网络(TRC-20)上、仅向该付款请求所载地址,转入与付款请求所载完全相同的 USDT 金额。转账的网络费用由付款人承担,不从该金额中扣除。转入其他代币、其他网络或其他地址的款项可能无法追回。

8.7 申请人在门户中填写转账的交易编号(TXID)。只有在公司于 TRON 网络上核实转账并与付款请求匹配后,付款方视为已收到;门户随后显示该付款。仅在网络上可见的转账尚不构成已确认的付款。

8.8 仅申请人在门户中本人付款请求所载的收款地址有效;公司可为此后的付款请求更改收款地址。公司绝不要求向通过其他方式发送的地址付款,也绝不索要私钥或助记词。

9. 付款条件

9.1 定金(合同价款的 20%)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

9.2 第二笔付款(合同价款的 80%)仅在 CBIU 原则批准申请后方须支付。

9.3 公司收到原则批准后,在门户中并通过电子邮件向登记地址向申请人发出正式通知。公司记录通知的日期和时间。

9.4 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有一(1)年,即三百六十五(365)日,完成第二笔付款。最后付款日载于通知和门户中。

9.5 若第二笔付款未在该一年内完成,本合同经通知终止,公司停止办理申请;在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定金不予退还。重新申请需签订新合同并重新付款。

9.6 公司可书面同意延长第二笔付款的期限。延期仅以书面形式有效,并记入申请人档案;门户随后显示新的最后付款日。

9.7 若 CBIU 拒绝申请,第二笔付款永不需支付。

9.8 每笔已确认的付款及其日期均记录在门户中。USDT 转账的网络费用由付款人承担(第 8.6 条)。

10. 主管机关的决定与不予退款

10.1 正式拒绝。若 CBIU 或多米尼克联邦其他主管机关正式拒绝申请,或最终未授予公民身份,则本合同项下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公司对申请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将其收到的正式拒绝函移交给申请人;门户中可查看该函件。本合同随即终止。

10.2 授予公民身份的决定属于多米尼克联邦主权主管机关。公司不保证主管机关会批准申请或授予公民身份,亦不承诺任何结果或办理时间。

10.3 若主管机关延迟申请,公司在门户中告知申请人,并按主管机关的要求继续办理;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期限相应延长。

10.4 本条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强制性法律赋予申请人且不得通过约定排除的退款权利。

11. 申请人撤回

11.1 申请人可随时通过门户或发送至 info@royalgoldinvest.com 的书面声明撤回申请。公司随即停止办理申请。

11.2 签署后自愿撤回的,已付款项不予退还,但强制性法律赋予申请人且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包括在适用于申请人的情况下,对远程订立合同的法定撤回权。

12. 解除与合同终止

12.1 本合同在所涵盖人员的公民身份文件交付时、依第 9.5 条或第 10.1 条、或被解除时终止。

12.2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伪造或篡改的文件或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本合同,公司亦可通过说明理由的通知解除本合同。如公司严重违反本合同,申请人可通过说明理由的通知解除本合同。解除的财务后果适用第 9.5 条、第 10 条和第 11 条及适用法律。

12.3 解除时,公司停止工作,必要时通知主管机关,并将其持有的文件原件退还申请人。记录按隐私政策所述保存。

13. 家庭状况变化

13.1 涉及所涵盖人员或可能被涵盖人员的任何结婚、离婚、出生、收养或死亡,申请人应立即通知公司。

13.2 所涵盖人员的变更须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按价格表对新家庭组成适用价格;已签署的合同价款绝不自动变更。对于价格表未涵盖的家庭组成,公司先审查相关人员的资格,然后单独定价,并记入申请人阅读并签署的书面补充协议(附件 2);该金额仅在公司批准且申请人签署补充协议后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额外价格绝不自动设定。

13.3 对于申请提交后新增的人员,公司无法确保主管机关予以接受。

14. 延误与不可抗力

14.1 对于主管机关、第三方、申请人文件缺失或迟延,或自然灾害、战争、流行病或公共机关措施等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事件所致的延误,公司不承担责任。

14.2 公司一旦得知重大延误,即在门户中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期限按阻碍其行事的事件持续时间相应延长。

15. 保密与数据保护

15.1 双方对依本合同获得的全部信息保密,但为履行合同所需或法律要求披露的除外。

15.2 公司按其隐私政策和个人数据处理告知处理个人数据,仅在申请所需范围内与主管机关共享所涵盖人员的数据。

15.3 身份文件仅通过门户交换,绝不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

16. 往来函件与正式通知

16.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在门户中发出,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门户登记的地址。公司的官方电子邮箱为 info@royalgoldinvest.com。

16.2 通知在门户中发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时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应保持门户中的电子邮箱为最新,并定期查看门户。

17. 争议、适用法律与管辖

17.1 双方应首先通过公司的投诉程序,在门户中或向 info@royalgoldinvest.com 发送书面消息,友好解决任何争议。

17.2 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关于其存在、效力或解除的任何问题以及付款请求,未能依第 17.1 条解决的,提交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该规则视为通过援引纳入本条。仲裁员人数为三名。仲裁地(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迪拜本土);此并非选择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仲裁语言为英语。

17.3 涉及主管机关就申请作出的主权决定(包括 CBIU 的决定和关于公民身份的决定)的事项,适用多米尼克联邦法律,专属其主管机关和法院管辖。本合同不将该等决定提交迪拜法院;双方之间的财务后果仍适用第 17.2 条。

17.4 本合同及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财务和合同义务,适用迪拜酋长国所适用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公民身份、资格、主管机关的决定及公民身份文件的签发适用多米尼克联邦法律(第 17.3 条)。

17.5 本条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强制性法律(包括关于消费者保护和管辖的强制性规则)赋予申请人且不得通过约定排除的权利。第 17.2 条的仲裁协议仅在该法律的限度内适用。

18. 电子签名与记录

18.1 申请人通过在门户中输入乙方所示全名并逐项分别确认,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双方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电子签名如同手写签名一样对其具有约束力。

18.2 公司记录合同编号、案件编号、文本版本和语言、签署日期和时间、各项确认、申请人的身份验证方式(已验证电子邮箱的已登录门户账户,以及已启用时的两步验证)、IP 地址和设备信息,以及已签署文本和 PDF 文件的数字指纹(SHA-256)。

18.3 已签署的合同以不可更改的 PDF 文件保存,并可在门户中查看。本文本、价格表或网站的后续版本绝不改变已签署的合同。

19. 语言版本与解释

19.1 本合同提供英文、土耳其文、波斯文和简体中文版本。所有版本包含相同的义务、金额、期限和权利。

19.2 申请人签署门户所示语言的版本。如各语言版本存在差异,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的范围内,以申请人订立本合同时所查看并签署的版本为准。

19.3 标题仅供参考。

20. 完整协议与修改

20.1 本合同、其附件 1 及其所援引的政策构成双方就其标的的完整协议。

20.2 修改仅以书面形式有效,并须经双方接受,包括在门户中以电子方式接受。

20.3 如某一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以最接近其目的的有效条款替代无效条款。

21. 财务附件与申请数据

21.1 附件 1 根据门户中的申请生成,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其载明双方、合同编号、案件编号、所涵盖人员、合同价款及其构成项目、定金和第二笔付款及其付款条件,以及价格表版本。对于价格表未涵盖的家庭组成,单独价格载于附件 2(第 13.2 条),附件 2 亦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21.2 申请人在签署前核对附件 1 并确认其正确无误。